对于美国大选,一个许多人容易产生的误解是:美国总统是通过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的。事实上,与之相反的是,美国宪法中规定的总统产生方式是间接选举:美国具有投票资格的选民在各州通过大众投票产生选举人,之后由各州选举出的选举人团投票产生美国总统。
正如本片中记述的那样,关注过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人,一定对于选举人团制度留有很深刻的印象。大选中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普选票相对多数的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最终却因为选举人票数量不足而败给了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面对这一个看似自相矛盾的结论,你或许会对美国大选的程序产生疑问:在目前的选举产生规则下,一位候选人究竟最少需要获得多少选票,就可以成功当选美国总统?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显然需要对美国总统大选所采取的选举人团制度进行一些了解。目前,美国全国一共设置有538张选举人票。其中,美国的50个州一共拥有535张选举人票,每个州选举人数量和该州在联邦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相等,其中参议员数量每州均为2人,而众议员的具体设置数量则取决于每个州的人口多寡并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最少为1名,最多为加利福尼亚州的53名。也就是说,在美国50州中,选举人票数在各州之间的分配数量差异较大,包括阿拉斯加州、蒙大拿州、特拉华州等7个人口较少的州拥有2个参议院议席和1个众议院议席,因而各获得3张选举人票,而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则一共分配有55张选举人票。在196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还分配给了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因此现在美国总统选举人的总数是538名。
选举人票具体的归属问题可由各州自行决定。现在美国各州之中,只有拥有4张选举人票的缅因州和拥有5张选举人票的内布拉斯加州按照本州内部各选区得票胜负情况来分配选举人票。而其他各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则采取“赢者通吃”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任何一个候选人在该州的普选票数量最多,即达到相对多数,就可以赢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根据宪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位候选人只需要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按照目前的情况计算,也就是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就能够当选美国总统。如果所有的候选人都没有得到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那么将不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二轮选举,而是由美国国会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投票选出总统。
美国宪法一向被美国人引以为豪,但其中所规定的选举人团制度长期以来却一直受到各方的诟病。其实,这项制度安排创世之初就是一次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宪法得到足够数量州的支持,宪法出于所谓保障小州利益为由制定出了这项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选举人团制度与民主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人们一向以为“得票多者当选”的信念也在一次次地遭遇打击。
如果有人告诉你,成为美国总统所需要的最少选民票数是0票,你或许会感到不可思议。实际上这一幕在历史上的确发生过。1972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成功连任,当时他的竞选搭档,也就是通过此次选举上任的美国副总统是阿格纽。上台不到一年,1973年底,阿格纽不得不因贪污丑闻辞职,尼克松任命杰拉德·福特顶替了副总统的位置。熟料因为水门事件,尼克松也不光彩地于1974年8月9日下台,根据宪法,副总统福特接替了总统职位,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没有经过任何选举即当上美国总统的人。
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或许并不一定总会发生,绝大多数的美国总统也都是经过全民大选最终产生的。那在理论上,通过大选就任美国总统,最少需要获得多少张普选选票呢?
如果钻牛角尖,在极端情况之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1张。假设全美有A、B、C三组候选人参与总统竞选,候选人A在某一州获得了1张普选票,而在这一极端条件之下该州恰恰只有这1名选民参加了大选的投票,于是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均流向了A,但他在全美其他各州没有获得任何普选票;而B和C候选人则在其他各州势均力敌,没有任何一组候选人达到了270张选举人票这一门槛,按照宪法最终只得由国会的众议员们投票选出总统。倘若最终众议院的投票结果是A当选,那么在大选中总共仅仅获得了1张选票的候选人A却得以当选美国总统。
不要以为美国国会没有参与过总统选举,在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一次无人获得绝对多数选举人票的大选中,通过众议院投票所当选的。当然,他的普选票远远高于1票,而之前所说的这个极端情况包含了太多太多的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虽然美国总统大选投票率持续走低,但在某州出现仅有1人投票的“盛景”,恐怕在现实中完全不会出现。另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虽然除了民主党和共和党外,包括绿党在内的美国第三方党派在最近几届选举中也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普选票,但让他们在某一州的票数达到相对多数,甚至在缅因州或内布拉斯加州获得一定比例的普选票数进而获得选举人票,也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就目前的趋势来看,美国总统大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两方势力之间的较量。
关于投票率的统计和党派的分立问题,恐怕都是非常繁琐而复杂的工作。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暂且作出几点假设:美国各州采取的都是“赢者通吃”的策略;大选仅仅有2组候选人参加;美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具有投票资格,并且在总统选举中必须表明自身的意见在2组候选人中选择1组。那在这种百分百投票率且仅有2组有效候选人竞选的假设情景之下,成功当选美国总统最少又要获得多少人的支持呢?
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研究清楚的一个现象就是:每张选举人票在各州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是不同的。之前说过,每州的选举人票数量等于联邦国会中该州参议员数和众议员数的总和,其中参议员数量每个州固定为2人,而众议员数量虽然在大体上是根据各州人口分配的,但实际中各个州的人口数量和众议员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完全相同,由此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每张选举人票在各州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人口较少的州,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相对较少;而在人口较大的州,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相对较多。根据2007年美国人口的预测数据,极端两州分别是怀俄明州和德克萨斯州:在怀俄明州,每17万4277人拥有1张选举人票;而在德克萨斯州,每70万3070人才分配有1张选举人票。粗略的类比并不准确,但从某种角度来说,就选民个体而言,在怀俄明州的一个选民投票对最终选举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是德克萨斯州选民的4倍。
对于候选人而言,这个信息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对于最终结果而言,在小州中获得一定数量选民支持远比在大州获得同等数量选民支持的作用要大得多。在两党制的实际情况下,对于A、B两组候选人来说,假如A在一些小州(即每张选举人票对应的人口数量较小的州)各以1张普选票的这一仿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微弱优势取得胜利,并获得这些州全部的选举人票,而B则在剩余的其他各州取得全胜的战绩,夺得了所有的普选票。在这种情况之下,A有可能在足够数量的州(比如一种可能的组合是:怀俄明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佛蒙特州、北达科他州、阿拉斯加州、罗德岛州、夏威夷州、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西弗吉尼亚州、爱达荷州、艾奥瓦州、新墨西哥州、阿肯萨斯州、堪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康涅狄格州、内华达州、阿拉巴马州、俄克拉荷马州、明尼苏达州、犹他州、肯塔基州、密苏里州、俄勒冈州、马萨诸塞州、科罗拉多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威斯康辛州、马里兰州、俄亥俄州、印第安纳州、新泽西州、华盛顿州共37个州,这些州占美国总人口的不到44%)获得了微弱胜利,获得了恰好270张选举人票成功当选,而在其他各州一无所获。候选人A此时可以顺利成为美国总统,即使他实际上所得到的普选票仅占不到选票总数的22%。
当然,这样的情景也仅仅是存在于假想之中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全国有着各自的基本盘,许多州的选民有着比较明确的偏好,因而把各个州不加区分地进行随意的组合统计是不太符合现实状况的。顺便说一句,上面这一段假设如果说有什么现实涵义的话,那就是体现出了选举人团制度事实上是对美国共和党有利的一项制度安排。因为大多数的小州在大选中支持的是共和党候选人,因而由于这些州的存在,共和党获得足够数量选举人票支持的难度相对而言也是较低的。在之后的史料中我们就可以发现,除了两党格局尚未形成的1824年选举之外,每一次的选举争议事件,都源于共和党虽在普选票中处于下风,却能够在选举人票上获得领先。
从数据来看,总统竞选中的当选者普选票得票比例虽不一定都能够达到绝对多数(也就是普选票数得票率超过50%,在过去55次美国总统大选中,共有17次总统在没有获得普选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当选),但至少达到相对多数的占到了绝大多数。可是,历史上在普选票上没有获得相对多数(也就是说普选票数少于其他的一位候选人),却在选举人团制度下成功当选的事件,却发生过4起。
最早的一次就是之前提及的1824年大选,共有4名候选人得到了选举人票,最终约翰·昆西·亚当斯在众议院的第二次选举中获得多数顺利当选,但他在最初的大选中仅仅获得了84张选举人票,普选票得票率也只有可怜的30.9%。而在第一轮选举中领先的安德鲁·杰克逊虽然获得了最多的99张选举人票和41.3%的普选票,但无奈在众议院的选举中落败。
另一次是1888年大选,共和党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获得了233张选举人票当选,他的普选票得票率为47.8%。而落败的民主党人斯蒂芬·格罗夫·克利夫兰得到168张选举人票,但他的普选票得票率却达到了48.6%。
最近的一次是备受争议的2000年大选,民主党人戈尔在获得了48.38%普选票的情况下,输给了普选票得票率为47.87%的小布什。经过6周关于佛罗里达州重新计票的反复,最终两者的选举人票数为戈尔的266票对小布什的271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1名选举人为表抗议放弃了投票,所以这一次大选的实际选举人票是537张)。
而有史以来在选举人团制度下最冤的牺牲者,莫过于民主党人萨穆尔·蒂尔登。他在187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获得了普选票51.0%的绝对多数,但却在选举人票上以184比185输给了普选票比他少25万多张的共和党人路瑟尔·海斯。两党关于这一次选举结果的争执甚至使得海斯宣誓就职的时间向后推迟了一个多月,直到他就职前的56小时国会才最终作出了裁决。国会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但选举人团制度本身带有的不民主的缺陷却始终存留着。
美国总统究竟最少需要几票就能够当选?看来这个问题也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从极端情况之下的不参与竞选即可上任,到理论上可能的只得到1票就能当选,再到假想情景中约22%的普选票得票率便可胜利,这些结果同人们一向认为的“得票多者当选”有着巨大的差别。即使从史料来看,选举人团制度也产生了4次“得票少者当选”的结果,这项制度安排本身所带有和产生的问题并不是说忽略就能够忽略的。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在『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 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一书中,对选举人团制度的产生背景、局限性和改革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对于这个难题和困境的解答,无疑很有帮助的。
影片把矛盾对立演绎得很好,自始至终抓住了观众的眼球。对于这场纷争我的看法是重新计票作为佛州现有制度的一部分被执行是必须的。但是民主党在重新计票过程中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要求不断“纠正”其它的制度预设,比如对模糊的执行标准重新进行诠释,则缺少法理的支持。毕竟这需要由立法端来完成,而这一切又无法在短时间被达成(即使高院承认了现有制度的不准确)。所以民主党失败在于无法在有限时间通过撬动制度变化来满足自己的预期,从现实说也只能是这样的结果。
话说回来,佛州选举制度的缺陷是长期存在的,两党的目光不应等到波及自己的利益了才有所“惠顾”。从这个意义上说,双方事前事后都有足够的时间去补救。看似小事没人上心,结果急吼吼地亡羊补牢,失去执政权就当买个教训了。
有人好事想联系到我朝的故事,对不起,我们是天地君亲师的人治,扯不上老美的那些地。
冲着Kevin Spacey买了这个碟。看了15分钟后开始疑惑是该不是该把它当作纪录片来对待。事实证明坚持还是有用的。到最后我几乎跟Ron一样希望知道recount的结果,尽管Bush已将满任期,尽管那是个根本与我无关的国家。
多数情况总是: ...but you can't win, even if you won. 反正就是keep fighting,like the soldiers,forget the battle is over.
凯文斯派西曾一度被“小金人后反应”困扰,像哈利.贝瑞一样,这位表演技艺稳健,擅长驾御各种性格人物的演技派在得奖后就一直没接过配得上影帝称号的好角色,《Recount》一片让人看到他翻身的曙光,斯派西在片中将扮演戈尔总统的副参谋长荣.克莱因(Ron Klain),他也是协助戈尔针对当年投票结果对佛罗里达州征服提出诉讼的法律顾问.
2000年时正读高中,每天买参考消息。所以也算是半亲历了这场风波。当时让我很疑惑的问题是,那个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的最高法院,为何如此低劣的做出了一个明显有失公平的判决:停止计票。在我看来,很理所当然的应该重新计票以确定最终是谁的选票最多。在有如此多无效票的情况下还公然禁止计票,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4年之后,又遇到类似的事情:台湾大选计票风波。同样是打到最高法院。连战主张因陈水扁诈演枪击事件,应判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最后也是被最高法院双双驳回。
这似乎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但凡介入政治事件,再好的法院都会算出一笔糊涂账——让“坏人和无赖”得逞。
但我们不妨引用两个真正让坏人得逞的判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以及著名的“世纪大审”辛普森杀妻案。这两个案例详情我就不赘述了。它们共同反应了一个基本的原则: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
回过头来看布什诉戈尔案(很古怪的是,居然原告被告是反过来的),为何最高法院的多数方会认为不应继续计票?首先,当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前,佛罗里达州务卿已经宣布布什当选,也就是说,从程序上讲,布什已然当选(不管中间有多少猫腻)。其次,戈尔要求重新计票,并得到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个判决无视此前依法按程序确认的结果(布什领先300票并确认当选),无视当前客观情况(是否可能在短短3天内完成计票),也无视未来可能的结果(如果未能按时完成计票,布什仍然会合法当选)。如果按照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重新计票,却又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按照佛州法律,将由佛州政府(也就是布什弟弟的政府)指定选举人。到时候不管重新计票的结果戈尔是否翻盘,都无法阻止布什当选。然而,如果戈尔真的在重新计票中翻盘,布什的总统合法性将遭受严重质疑,这对于整个国家将会是一场严重的宪政危机。这也就是为什么电影中戈尔说“就算我赢了,我也赢不了”。
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文斯对多数方的判决表达了异议意见,其中有一段很著名的话:“我们或许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是今年总统大选的赢家,但最终输家却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公正的守护神的信任。”这段话其实是道出了最高法院在这场纷争中的无奈。他们自认为出手挽救了这个国家,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宪政危机,却为此背了一个干涉政治的黑锅。按照规矩,总统的选举由选民的选票决定,并在国会确认。就算要扯皮,也应该到国会去扯),而不应该扯上最高法院。在《华氏911》中我们也的确看到在确认程序上,许多众议员发言质疑布什的当选。然而我们也看到,正是因为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才让这场闹剧戛然而止。随后的国会确认程序上,众议员们也只不过是发发牢骚,却没有任何一名参议员附议(法律规定必须有参议员附议,抗议才有效)。难道民主党的参议员们心里不清楚这个结果对他们有多不公平吗?但他们心里更清楚的是,最高法院为什么会做出此前的判决——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宪法的尊严。
电影中,贝克得意的说道:“大街上没有坦克,说明这个系统发挥了作用”。他确实应该为此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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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罗嗦一下关于台湾大选的判决。如果台湾最高法院秉持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原则,这样的判决自然合理。如果说是陈水扁因为枪击案骗出很多悲情选票,这样很不公平的话,那也只能怪台湾人没经验。轮到08年大选,这不就平平安安没什么事了么——大家有经验了。同样的,美国04年大选,同样有了经验,也没闹上法院。
don't know why, but i cried~
由一场计票事件折射出美式民主的漏洞和模糊,但反过来说,国家也会在这种争议和反思中成长。一波三折的政治博弈,观众即使知道结果也会被剧情紧抓,关键在于编剧成功把握主角在政治自觉性下产生的动力。
超喜欢这类片子,拍的很好啊,改编自真实事件,很有代入感
一些时事评论家认为,克林顿总统抢走了一个古巴小男孩,失去了迈阿密的西裔铁票,使得民主党在势均力敌的总统大选中痛失江山。“关键的少数”在关键时刻扮演了关键角色
影片主题比较露骨
对于这种政治类型的电影不感冒
民主究竟是什么?在一个号称制度最完善最为民主的国家里,又发生了什么?“最重要的是我们再次证明了制度的正确与力量。”中国缺少的是这些,而不仅仅是这些。
那一年大选确实够混乱的 至于民主这个问题真的说不完
真实的故事加上适当的猜测,还不错
不喜欢这种题材
what a sad part of American history
政治是最看不懂的
以幕僚间的争斗还原了2000年总统大选的选票风波事件,主演很还原人物。
少数人总是有着关键作用
佛州真有意思,政府是布什弟弟的,州最高院是自由派的。选举题材,更是一部官司打到最高院的法律片,2000年选举触及之前未曾触及的法律角落,对于认识美国选举操作和宪法精神很有教育意义。
不感兴趣,但客观讲,还不错
就算早就知道结果,还是会跟着剧情一步步走啊,政治和法律,永远都是相互利用的吧。善用规则才是王道啊。总觉得凯文史派西的角色还挖得不够深。不过当然,我们国家似乎短时间之内很难发生类似故事,只能看看美国人的热闹了。劳拉邓恩真是个有意思的演员!
真正让你了解为什么2000年美国大选佛罗里达记票会如此混乱。
如何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玩手段,还有就是民主到底有多困难。
电影中出场人物众多,每个人名都确有其人,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制造真实还原效果,如同身临其境。这次看过之后,最有印象的是凯瑟琳,上一次觉得她太夸张,这次看了背景资料,反倒觉得这个可怜的州国务卿只是提线小丑,演员laura dern恰到好处的让人讨厌,应该说让人讨厌得恰到好处。